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,保证规章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《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、起草、审查、决定、公布、解释、备案、评估等工作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项目投资领域
涉市场主体领域
消费和外经贸领域
财政税费领域
稳就业保就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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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领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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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领域
乡村振兴领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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